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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抽检监测专家委员会2019年度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专委会2019年度工作会议现场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丛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金洪钧出席会议并与院士、专家座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副司长梁钢出席会议并致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贝军出席会议并致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张毅主持会议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史国华代表专家委员会向会议作2019年度工作报告

     12月2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承办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抽检监测专家委员会2019年度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贝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副司长梁钢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史国华代表专家委员会向会议做2019年度工作报告,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丛斌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金洪钧出席会议并与院士、专家座谈。专家委员就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政策法规和生产许可审查等多个技术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张毅主持会议,专家委员会50余名委员代表参加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的技术支撑智囊团队建设,有效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全国特殊食品行业发展,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全国牵头分析单位,于2017年9月发起成立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抽检监测专家委员会。来自全国相关研究领域、临床应用和国内外领军企业等方面的60余名知名专家、教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丛斌院士任首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处单位设在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专家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 “健康中国战略”,紧紧抓住特殊食品的特殊用途这一主线,加快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科学研究、行业调研、标准化建设、风险预警、技术服务与交流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科技成果与科学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效对接,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拓展和规范特殊食品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专家智库和行业引领作用。此次召开专家委员会2019年度工作会议,旨在凝聚专家委员们的智慧,全面梳理和分析特殊食品行业状况、发展需求、技术创新及面临的问题等,充分征求、听取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意见,为政府制定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管政策、法规文件提供科学性建议,为满足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抢占产业制高点提供研发方向,为企业科技创新“引脑引智”,助力特殊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延伸阅读

    特殊膳食食品是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要,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我国对特殊膳食食品有严格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中明确指出,特殊膳食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对其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2019年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这十年也是食品安全法制不断演进、不断完善的十年。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特殊食品”的概念,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列入“特殊食品”范畴,并要求对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特殊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专门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