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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主要职责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业务调度科。

  三、服务对象

  食品(食品、酒类、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1.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

   2.样品在保质期内。

   3.样品检验项目在我院检验能力范围内。

   4.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委托检验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理大厅填写委托受理单。

   2.按照要求填写产品信息,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如企业标准等。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人员通过与检验人员交流,确认检验项目是否在我院检验能力范围内。

   2. 填写委托受理单,确认样品信息、数量、检验项目和方法。

   3. 受理人员通过与检验科室沟通,确认是否有特殊检验项目或检验所需标准品或试剂造成检验时间较长问题,最后确认检验时限。

   4.受理人员根据委托人要求检验项目,核算检验费用。

   5.检验科室按照检验时限检验样品,并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出具后,发放到委托人手中。

  七、办理时限

  承诺检验时限:单次委托20批次以下的委托检验的报告出具时限为不超过15个工作日;20~50批次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50批次以上的不超过25个工作日,检验指标过多或有特殊要求时,根据合同约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公示价格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电话、网址等信息。

  样品接收联系方式:

  关书会,0311-83895810,0311-83895815,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玉泉路219号,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